9.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7 條之規定,選舉區之劃分由:
(A)行政院統一為之
(B)法律或各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條例為之
(C)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之
(D)行政院、省政府及各地方自治團體政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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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 B(592), C(1894), D(200), E(0) #135216
統計: A(268), B(592), C(1894), D(200), E(0) #135216
詳解 (共 9 筆)
#113839
| 第 37 條 | 第三十五條之立法委員選舉區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直轄市議員 、縣(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鄉 (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佈選舉公告 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 發佈之。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佈、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 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 第一項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 年八個月前,將選舉區變更案送經立法院同意後發布。 立法院對於前項選舉區變更案,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行使同意或 否決。如經否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否決之直轄市、縣(市),參照立 法院各黨團意見,修正選舉區變更案,並於否決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提 出。 立法院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年一個月前,對選舉區變更案完成同意, 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同意部分,由行政、立法兩院院長協商解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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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868
※請刪除選項(C)紅字畫線的部分【資料來源:依照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7 條的規定,已經刪除"省選舉委員會"】:
(C)中央、省及縣選舉委員會為之===>中央及縣選舉委員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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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250
因為這是95年的考題,依據舊法條題目沒有問錯,只是後來修法了。
95年2月3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
第42條(選舉區之劃分)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省(市)議員選舉區,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縣(市)議員選舉區,由省選舉委員會劃分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區,由縣選舉委員會劃分之;並應於發布選舉公告時公告。但選舉區有變更時,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一年前發布之。
前項選舉區,應斟酌行政區域、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狀況、歷史淵源及應選出名額劃分之。
第一項立法委員選舉區之變更,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年八個月前,將選舉區變更案送經立法院同意後發布。
立法院對於前項選舉區變更案,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行使同意或否決。如經否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就否決之直轄市、縣(市),參照立法院各黨團意見,修正選舉區變更案,並於否決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提出。
立法院應於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年一個月前,對選舉區變更案完成同意,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同意部分,由行政、立法兩院院長協商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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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17
選舉區之劃分由選舉委員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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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709
現行公職人員選罷法,關於選舉區劃分規定為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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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339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42條明明就是"候選人競選經費之列入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跟選舉區劃分根本一點都沒扯上關係,
應該跟最佳解一樣是第37條才對,題目所問有錯吧0.0"...
應該跟最佳解一樣是第37條才對,題目所問有錯吧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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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959
被答案未改的省給騙到
可以請阿摩改答案裡面的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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