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將原契約中應自 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 代為履行者,是下列何者稱謂?
(A) 分包。
(B) 轉包。
(C) 統包。
(D) 聯合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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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7), B(1574), C(36), D(36), E(0) #2441902

詳解 (共 2 筆)

#6007466

轉包,依採購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至於主要部分之定義,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之規定。非屬上述轉包情形,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為採購法第六十七條所稱之分包
故兩者差異在應自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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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1348

第65條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 商代為履行。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 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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