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將原契約中應自
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
代為履行者,是下列何者稱謂?
(A) 分包。
(B) 轉包。
(C) 統包。
(D) 聯合承攬。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7), B(1575), C(36), D(36), E(0) #2441902
統計: A(317), B(1575), C(36), D(36), E(0) #2441902
詳解 (共 2 筆)
#6007466
轉包,依採購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至於主要部分之定義,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之規定。非屬上述轉包情形,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為採購法第六十七條所稱之分包。
故兩者差異在「應自行履」
19
0
#4851348
第65條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 商代為履行。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
二項規定。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