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過世時這段收養關係還在,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反而沒有繼承權)。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收養的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如果是收養的,則養父母的父母有資格)。
9.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順序如何定之? A.祖父母 B.父母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