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巡查或檢 測,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請問:依公路法規定,在一般狀況下, 主管機關應於幾日前以書面通知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並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
(A)五日
(B)七日
(C)十日
(D)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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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13), C(11), D(38), E(0) #133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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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253
.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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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之一(主管機關得實施必要之巡查或檢測)

公路主管機關為修建或維護公路及其設施安全,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識,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必要之巡查或檢測,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巡查、檢測,必須使用公、私有土地設置設施或進入設有圍障之土地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其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並會同當地村、里長或警察到場。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發生重大公共危險之虞者,得先行進入或使用後再補行通知。

前二項公、私有土地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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