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在我國,判例的編製是根據下列何一法律?(A)民事訴訟法(B)司法院..-阿摩線上測驗
3F 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 大二下 (2017/06/12)
法院組織法第57條(判例編輯及變更)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事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各庭間見解不一致者,於依第一項規定編為判例之前,應舉行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以決議統一其法律見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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