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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認為省之地位為何?
(A)係地方自治團體,亦為公法人
(B)係地方自治團體,但非公法人
(C)既非地方自治團體,亦非公法人
(D)雖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但法律得賦予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之公法人地位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群凱徐 高三上 (2010/05/05)
釋字第 467 號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看完整詳解
2F
Jun-Wei Wang 高二上 (2010/05/04)
為什麼不是C
3F
徐可 高一上 (2013/12/27)
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9.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七號解釋認為省之地位為何?(A)係地方自治團體,亦為公法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