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對於採購法之共同投標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又稱聯合承攬 (B) 係指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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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george lin 高二下 (2021/09/01)
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內容:
(B)二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即屬於共同投標,不必達到三家。 (D)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政府採購法 第 25 條 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 投標。 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 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 為。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規定。 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平交易法: 第 15 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下列情形...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