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何者之處理:
(A)限期改善
(B)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註銷其部分營業車輛牌照
(C)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三個月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D)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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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24), C(5), D(133), E(0) #1224764

詳解 (共 2 筆)

#1350966
B正解...停止其部份營業
c正解....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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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279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運輸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得為左列之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應改善事項,逾期尚無成效,或違抗命令,不為改善時,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經交通部核准,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撤銷,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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