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法律條文的書寫,其邏輯結構由大到小依序為:
(A)條、目、項、款
(B)條、項、款、目
(C)條、項、目、款
(D)條、款、項、目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6), B(7493), C(411), D(998), E(0) #135858

詳解 (共 10 筆)

#1014892
條、項、款、目背起來
85
0
#3042876

每條條文之內容得再分為「項」、「款」、「目」;而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 。

條-項-款-目

法規之條文較多時,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節」、「第某款」 、「第某目」。

編-章-節-款-目

全部:編-章-節-條-項-款-目

32
0
#1666668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八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

  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

  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

  2、3。

〔立法理由〕

  一、由於國際間交往日益密切,文書資料往來頻繁,尤其電子文件之傳

      遞,均採橫書方式為之,為使與國際社會接軌,及因應電子化政府

      之需要,有關國內公文書之直行書寫方式,予以調整,而法規多為

      公文書之部分。因此,一併檢討調整之。另配合法規於橫式書寫時

      ,無高低之概念,爰將「低二字」修正為「空二字」。

  二、又目前電腦使用已相當普遍,而原條文之目冠以(一)、(二)、

      (三)非屬一般電腦軟體所有之字型,對於電子公文交換造成不便

      ,爰予修正之。

  三、另為配合部分現行法規中,於「目」之下尚有再細分之需要,例如

      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四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

      等,爰針對該等情形增列第二項加以規範。


28
0
#1598329

條項款目

18
0
#121790
中標法第八條第一項
(共 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3328245
一條  二項     三款       ...
(共 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078073

編章節條項款目

6
0
#3984151
條項款目
3
0
#5391673
條項款目,有打有印象
(共 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971558
未解鎖
快速記憶一、二、三、四我是這樣記分享給大...

(共 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私人筆記#1702453
未解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8 條法規條文應分條書...
(共 1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