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船舶丈量後,可向航政機關請領何種證書?
(A)船舶國籍證書
(B)船舶檢查證書
(C)船舶噸位證書
(D)航海記事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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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373), C(1698), D(5), E(0) #178358

詳解 (共 2 筆)

#378900

船舶法(99.12.08)

11(船舶應備之文書)
一、船舶國籍證書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二、船舶檢查證書或依有關國際公約應備之證書。

三、船舶噸位證書

九、航海記事簿

15(船舶所有權登記)

船舶所有人於領得船舶檢查證書船舶噸位證書後,應於三個月內依船舶登記法規定,向船籍港航政機關為所有權之登記。

16(船舶國籍證書之核發)

船舶依前條規定登記後,航政機關除依船舶登記法之規定核發登記證書外,並核發船舶國籍證書;必要時,得先行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25(船舶申請特別檢查之時機)

船舶經特別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核發或換發船舶檢查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

26(船舶定期檢查之申請)

船舶經定期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簽署。

27(船舶申請臨時檢查之時機)

船舶經臨時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應於船舶檢查證書上註明。

39(船舶丈量之申請)

船舶所有人應於請領船舶國籍證書前,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船舶丈量及核發船舶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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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831

第三十九條(船舶丈量之申請)【相關罰則】§92

船舶所有人應於請領船舶國籍證書前,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船舶丈量及核發船舶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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