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請問下列關於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之敘述,何者有誤?
(A)絕對機密檔案不得複製。
(B)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
(C)機密檔案經解密後,依一般檔案管理之。
(D)借調機密以上等級之檔案,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歸還。
統計: A(105), B(87), C(228), D(702), E(0) #1833221
詳解 (共 6 筆)
第 15 條
機密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簽章後密封,並加註歸還
日期。
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歸還。
檔案管理人員應檢視封套是否依規定密封。如未密封,應即通知調案人處
理,並於調案紀錄註記之。
第 9 條
機關內部單位借調機密檔案,應填具調案單,並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
。但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
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
機密檔案借出時,應注意其安全維護;必要時,得採取外加封套或機密檔
案傳遞專用箱盒 (袋) 等防護措施。
第 10 條
前條機密檔案之借調,應於借調期限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
展期申請,經前條第一項核定權責人員核准後,始可延展借調期限。借出
之檔案如有必要,得隨時催還。
第 11 條
機關間借調機密檔案,應以書面提出請求,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
前項書面,應註明借調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
料。
借出之檔案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
借調之檔案,如有必要,得隨時催還。
前四項規定,於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機密檔案適用之。
第 12 條
調用機密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調用期間、承辦單位
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第 13 條
依規定借調或調用機密檔案時,為避免原件損壞,得提供複製品;用畢後
,應即歸還。
第 14 條
各機關依規定提供機密檔案時,應以書面告知該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及保
密之義務。借調或調用機關用畢後,應即歸還。
第 15 條
機密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簽章後密封,並加註歸還
日期。
借調極機密以上等級者,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歸還。
檔案管理人員應檢視封套是否依規定密封。如未密封,應即通知調案人處
理,並於調案紀錄註記之。
第 16 條
絕對機密檔案不得複製。
機密檔案之複製,屬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
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屬一般公務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
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
複製機密檔案應註明原件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複製品字樣
及其份數;如有多份複製品,並應註記編號。
複製品應視同原件妥善保管,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銷毀。
第 17 條
機密檔案以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時,應由機關首長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儲存,應與一般檔案分開辦理。
第 18 條
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但有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19 條
機密檔案之移轉及銷毀,應由機關首長指定專人辦理,並採取必要之安全
措施。
(B)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O)
(C)機密檔案經解密後,依一般檔案管理之(O)
(D)借調機密以上等級之檔案,應由調案人親自至檔案管理單位歸還(X;極機密以上等級)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第 16 條
絕對機密檔案不得複製。
機密檔案之複製,屬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屬一般公務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
複製機密檔案應註明原件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複製品字樣及其份數;如有多份複製品,並應註記編號。
複製品應視同原件妥善保管,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銷毀。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時,得逕行銷毀之:
一、因變質而散發有毒物質,嚴重影響人體健康者。
二、遭遇戰爭、暴動或事變,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利益而須即時銷毀者。
各機關如有前項情形,應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詳細情形,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檔案管理人員應檢視封套是否依規定密封。如未密封,應即通知調案人處理,並於調案紀錄註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