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農會法規定,中華民國農會理事名額為

(A)33 至 45 人

(B)21 至 27 人

(C)19 至 25 人

(D)15 至 2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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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2666), C(74), D(183), E(0) #890507

詳解 (共 2 筆)

#6618738
第 19 條
農會置理、監事,分別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任之,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
一、鄉、鎮(市)、區農會理事九人。
二、縣(市)農會理事九人至十五人。
三、省(市)農會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
四、全國農會理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
五、農會監事名額為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農會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各級農會理、監事,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自耕農、佃農或雇農。農會理、監事應分別互選一人為理事長與常務監事。但上級農會理、監事,不得兼任下級農會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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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900
鄉、鎮(市)丶區農會理事九人。縣(市)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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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8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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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監事由會員(代表)選 任之,其名額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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