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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9.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應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A)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B)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C)重整程序中之廠商
(D)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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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Lily Chiu 大二上 (2024/09/16)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B)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A)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D)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9.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應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