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166&168條第 166 條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但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相互間,不論當事人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均應進行仲裁。前項仲裁,除本法規定外,依仲裁法之規定。第 168 條爭議當事人之仲裁人不能依協議推定另一仲裁人時,由主管機關依申請或以職權指定之。
9.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可以指定仲裁人? (A)證券主管機關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