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至少滿多少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
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A)20 年
(B)15
年
(C)10 年
(D)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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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315), C(41), D(30), E(0) #2216328
統計: A(80), B(315), C(41), D(30), E(0) #2216328
詳解 (共 2 筆)
#3882544
補充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
勞工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五、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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