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 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②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③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④漂流物、沈沒物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A)①③④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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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68), C(7), D(19), E(0) #3091307

詳解 (共 2 筆)

#5829350
災防法27條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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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②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③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災後復原重建,災害防救法 第 37 條 第一項
④漂流物、沈沒物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災害防救法 第 27 條
第一項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損失查報、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十、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十一、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
十二、鐵路、道路、橋梁、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
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十五、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
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

災害防救法 第 37 條
第一項
為實施災後復原重建,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並鼓勵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主動或協助辦理:
一、災情、受災地區民眾需求之調查、統計、評估及分析。
二、災後復原重建綱領與計畫之訂定及實施。
三、志工之登記及分配。
四、捐贈物資、款項之分配與管理及救助金之發放。
五、傷亡者之善後照料、受災地區民眾之安置及受災地區秩序之維持。
六、衛生醫療、防疫及心理輔導。
七、學校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之復原重建。
八、受災學生之就學及寄讀。
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搶修、修復計畫之核准或協助擬訂。
十、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受災情形調查、緊急搶救、加固等應變處理措施。
十一、受損建築物之安全評估及處理。
十二、住宅、公共建築物之復原重建、都市更新及地權處理。
十三、水利、水土保持、環境保護、電信、電力、自來水、油料、氣體等設施之修復及民生物資供需之調節。
十四、鐵路、道路、橋梁、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及農漁業之復原重建。
十五、環境消毒與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
十六、受災民眾之就業服務及產業重建。
十七、災害事故原因之調查。
十八、其他有關災後復原重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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