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9.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之規定,學生受學校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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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Brook 高一下 (2016/01/07)
※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已廢止 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 五、申訴案件之提出應於獎懲措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 校申評會提出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應錄音或做成紀錄。 不服申訴之再申訴,應於接到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申訴 書及原決定書,以書面向本府學生申評會提出,再申訴以一次為限, 申訴及再申訴得於評議確定前申請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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