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是指:具有自主組織權,可針對自治事項制定規章並執行的地域團體。依據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和地方自治法規的規定,下列哪些是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甲、臺灣省 乙、福建省 丙、臺北市 丁、臺東縣的達仁鄉 戊、澎湖縣望安鄉的花嶼村
(A) 甲、乙
(B) 甲、戊
(C) 丙、丁
(D) 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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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27), D(9), E(0) #458570

詳解 (共 1 筆)

#974101

由於法律規定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為『省(市)』『縣(市)』『鄉鎮市』

→台灣已精省,所以台灣省這個行政單位不存在

→法律承認的"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不包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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