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
附表二、設施經營者應依表列設備、業務或規模配置之輻射防護人員
貳、放射線照相檢驗業
使用或持有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放射性物質之機具達下列規模者:
一、十(含)部以下:至少配置輻射防護員一名。
二、十一至十五部:至少配置輻射防護員二名。
三、十六至二十部:至少配置輻射防護員三名。
9. 放射線照相檢驗業使用或持有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十一至十五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