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得以解聘,惟解聘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要多少比例以上的同意,委員會才可以做成決議?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
(C) 三分之二
(D) 四分之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75), B(38), C(1261), D(27), E(0) #794605

詳解 (共 2 筆)

#1269725
教師法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 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
29
1
#4649915
2019教師法已修法 第 16 條 ...
(共 33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