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此一稅制規定,統治者定期招標,得標者可壟斷某地的原住民貿易。原住民在此一制度下,失去對商品 價格的控制權,淪為得標商人的剝削對象。而統治者則藉由這種包稅制度,獲取稅收,並省去了與原住 民往來貿易的麻煩。此一稅制應為?
(A)北魏時推行於北方的租庸調法
(B)荷蘭人治理台南時的贌社制度
(C)雍正年間於西南推行改土歸流
(D)美國西部大拓荒時的土地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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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898), C(46), D(34), E(0) #1299192
統計: A(37), B(898), C(46), D(34), E(0) #1299192
詳解 (共 3 筆)
#4797777
贌社 ➞ 常考
為台灣荷蘭統治時期開始實行的村社承包制度,將轄下原住民村社的交易權公開招標
商人得標後可獨佔村社的所有交易。得標的承包商以衣料、鹽、鐵鍋及各種雜物,和原住民交易鹿皮、鹿肉,再轉賣鹿製品以賺取利潤
➞後來鄭成功也繼承這套制度
唐代賦稅徭役的制度
租庸調法
以均田制為基礎
每個男生分一樣的田,每年納粟二石,稱為「租」
每年服勞役二十日,或若不服役,每日交絹三尺,稱為「庸」
每戶每年繳納定額的絲、麻等物產,稱為「調」
➞ 安史之亂後均田治被破壞,納稅制度由兩稅法取代
兩稅法
➞一年徵2次稅(秋季及夏季徵稅)
由徵收穀物、布匹等實物為主的租庸調法,改為徵收金錢為主
➞可以避免一些官僚、富人為逃避租庸調,而到其他州縣置產
改土歸流(土司改流、廢土改流)
將原來統治少數民族的土司頭目廢除,改為朝廷中央政府派任流官。
➞目的是減少西南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加強中央對邊疆控制
始於明代初期的永樂年間,到清朝雍正年間則大規模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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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5973
原住民貿易可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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