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管線之埋設深度其管頂至路面之距離除道路管理機關另有規定外,以下原則何者為真?
(A)在人行道下時,不得少於50 cm
(B)慢車道不得少於120cm
(C)在2.5m以下巷道不得少於100cm
(D)快車道不得少於20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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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7), C(3), D(2), E(0) #3436127
統計: A(65), B(7), C(3), D(2), E(0) #3436127
詳解 (共 1 筆)
#6627514
管線之埋設深度其管頂至路面之距離除道路管理機關另有規定埋設
深度得從其規定外,如在下列情形而未另有規定時得參照下列原則
辦理:
(1)在人行道下時,不得少於50 cm。
(2)在巷道(寬度小於2.5m者)下時,不得少於70 cm。
(3)在慢車道或次要公路下時,不得少於100 cm。
(4)在快車道及主要公路幹線下時,管徑∮300
mm 以下(含)之管線埋
設深度不得少於100 cm;管徑∮400
mm以上(含)之管線埋設深度
不得少於120 cm。
深度得從其規定外,如在下列情形而未另有規定時得參照下列原則
辦理:
(1)在人行道下時,不得少於50 cm。
(2)在巷道(寬度小於2.5m者)下時,不得少於70 cm。
(3)在慢車道或次要公路下時,不得少於100 cm。
(4)在快車道及主要公路幹線下時,管徑∮300
mm 以下(含)之管線埋
設深度不得少於100 cm;管徑∮400
mm以上(含)之管線埋設深度
不得少於120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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