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所指優先管理化學品中,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具高
度暴露風險者,是指下列何者?
(A)管制性化學品
(B)新化學物質
(C)高度暴露風險化學品
(D)顯著危害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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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5), C(54), D(27), E(0) #1852377
統計: A(130), B(5), C(54), D(27), E(0) #1852377
詳解 (共 2 筆)
#3755874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管制性化學品如下:
一、第二十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中,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具高度暴露風險
者。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管制性化學品如下:
一、第二十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中,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具高度暴露風險
者。
第 14 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
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者,不在此限。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
品,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化學品之指定、許可條件、期間、廢止或撤銷許可、運作資料內容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
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者,不在此限。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
品,應將相關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化學品之指定、許可條件、期間、廢止或撤銷許可、運作資料內容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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