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
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
於
(A)5年
(B)6年
(C)8年 內不得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
登記證,且5年內不得申辦。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1. 題目解析 此題主要考查的是對於個...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但經核准歇業者,應依本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未解鎖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96條 1 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