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在王安石變法改革中,為抑制權貴兼併、防止高利貸剝削,而採取的主要措施是哪一項?
(A)青苗法
(B)免役法
(C)市易法
(D)方田均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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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3), B(4), C(55), D(39), E(1) #39863

詳解 (共 5 筆)

#415000

青苗法,亦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

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穀,以補助耕作。

司馬光認為「竊惟朝廷從初散青苗錢之意,本以兼并之家放債取利,侵漁細民,故設此法,抑其豪奪,官借貸,薄收其利。今以一斗陳米散與饑民,卻令納小麥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納粟三斗,所取利約近一倍。向去物價轉貴,則取利轉多,雖兼并之家,乘此饑饉取民利息,亦不至如此之重。」→立意良善,但實際實施有些問題在的意思...

由於限制了大地主高利貸的利益,青苗法受到朝廷內外一致激烈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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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18

方田均稅法王安石變法實行的政策之一。

方田均稅法首創為北宋大理丞郭諮,最早稱「千步方田法」。

熙寧五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是年此法推行,王安石在京東、河北、陝西、河東等五路之地清丈了二百四十八萬四千三百四十九頃田地,占當時全國徵稅田畝的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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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09


青苗法,亦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北宋王安石變法之一。

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穀,以補助耕作。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不超過十五貫、二等戶十貫、三等戶六貫、四等戶三貫、末等戶一貫五百文。當年借款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實際有重達4分(利息40%)的。

實行青苗法的目的,在於使農民在青黃不接時免受兼併勢力的高利貸盤剝,並使官府獲得一大筆「青苗息錢」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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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13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是熙寧四年(1071年)宋神宗在位期間王安石變法中的一項法令。

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礎上制定的,原行差役法,將唐朝的賦役制度「租庸調制」中「調」的限定由每年繳納「絹(或綾、拖)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為了直接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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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616

市易法王安石變法的主題之一,即漢武帝時「平準法」的擴大。

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開封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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