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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程◆教育基本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以下有關教師的論述,何者為誤?
(A)教師法第十六條中規範教師的權利,其中專業自主權中強調的是教師應享有自行決定教學方法、教學內容、教學進度和評量方式的權利
(B)教師法第十七條中規範教師的義務,包括:遵守聘約、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實施教學活動、輔導或管教學生、研究和進修、保守學生資料秘密以及擔任導師等
(C)國中小教師在職進修方式包括:全時進修研究;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休假進修研究;以及公餘進修研究等四種
(D)師生之間除了倫理關係之外,尚有明訂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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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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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fan 研一下 (2017/04/18)
一、教師的權利:有關教師的權利規定,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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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佳頻如潮 大二上 (2017/06/09)

教師法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

    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其涉訟係因

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教師應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9. 以下有關教師的論述,何者為誤? (A)教師法第十六條中規範教師的權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