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保險法第37條,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
(A)無效
(B)失效
(C)停效
(D)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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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5749584

保險法第36條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第37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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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37條: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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