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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已刪除】9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規定,受收容人或其配偶得於幾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又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幾日前,應通知 司法機關?
(A)3日:10 日
(B)7 日;15 日
(C)10 日;15 日
(D)10 日;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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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西安安 高三下 (2017/07/11)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 ★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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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ひひひ 高二上 (2019/07/31)

收容異議提起時間-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入移38-2)

6F
Ellyn 高三下 (2022/07/31)
舊題新解

1. 收容期間有提起就好 

移民法38-2條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2. 10日前

移民法第38-5條

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除經司法機關認有羈押或限制出國之必要,而移由司法機關處理者外,移民署得執行強制驅逐受收容人出國。
7F
必上! 小一下 (2022/11/26)

新法改成 15日 : 10 日 (已回報阿摩改答案)

入出國移民法38-2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入出國移民法38-5
強制驅逐出國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除經司法機關認有羈押或限制出國之必要,而移由司法機關處理者外,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執行強制驅逐受收容人出國。

【已刪除】9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規定,受收容人或其配偶得於幾日內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