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治、大陸事務或其他經核定與國家安全相關 機關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四、前三款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五、縣(市)長。
18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直轄市長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審查會審查許可,下列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