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2 發現廠商如有第101條第1項者,下列何者不正確?
(A)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 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者…等15種情形之一者,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B)廠商如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期限內,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C)如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 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在一定之期限內不得參加 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D)以上皆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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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7), C(6), D(18), E(0) #3405478
統計: A(29), B(7), C(6), D(18), E(0) #3405478
詳解 (共 1 筆)
#6742586
擅自減省工料…等 15 種情形之一者,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錯誤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
機關應先 通知廠商,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異議、申訴程序),
不能直接刊登公報,必須等異議、申訴期過後或審查結果確認無誤才刊登。
所以 (A) 說一發現就通知並刊登,是錯的(少了程序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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