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梁柱構架
(a)構材之最小斷面應依防火時效設計,於時效內燃燒之殘餘斷面須符合結構設計承載能力所需之最小斷面尺寸規定。
(b)不同材種集成材燃燒炭化深度依表9.3-1。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依認可炭化深度辦理。
(c)木構材接合部位以金屬扣件接合時,應使用適當之防火被覆材或將金屬扣件設置於規定防火時效之安全斷面內,以確保接合部之強度。
(2)框組壁式
(a) 壁體、樓板及屋頂之主構材斷面應符合該系統相關設計及施工規範最小斷面尺寸之規定。
(b) 防火被覆用板材與填充材等應於防火時效內能維持壁體或樓板之防火性能。兩側採用厚度為15mm以上之耐燃一級石膏板材或厚度為12mm以上之耐燃一級矽酸鈣板之防火被覆用板材,與壁內填充材為厚度50mm以上密度60kg/m3以上之岩棉所構成壁體,防火時效可認定為一小時。
(c) 防火被覆用板材之接縫處理,應於規定防火時效內能維持板材間接縫密合狀態外,並於接縫內側須設置能阻擋延燒之材料,以達設計之防火性能。
(d)在牆壁、天花板、樓板及屋頂內中空部位等相互交接處,應設置阻擋延燒構造,避免火燄之竄燒蔓延。
(3)原木層疊(Log House System)
原木層疊系統除依梁柱構架系統考慮炭化率計算構材之安全斷面與接合部依梁柱構架系統規定處理外,其餘依相關設計及施工規範處理。
(4)I型托樑、桁架及其他構造系統之防火設計,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15 木構造建築之防火設計,下列何者為正確?①梁柱構架木構材接合部位可不考慮防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