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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2 甲為匯票發票人,乙、丙、丁則先後依序簽名背書於匯票上,而此匯票業已經過付款人為簽名兌。 當此匯票持票人於票據到期請求付款被拒時,分別有 A、B 兩人請求對此匯票參加付款。A 係為乙,而 B 雖明知 A 為乙請求參加付款,仍決定為丙參加付款,最後係由 B 參加付款。在 B 參加付款後,其可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A)僅可向承兌人
(B)承兌人、甲、乙
(C)承兌人、甲、乙、丙
(D)承兌人、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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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Chung-sheng H 國三下 (2019/03/14)
票據法78條,參加付款不論何人均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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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ophia Peng 小一上 (2020/06/18)
第 80 條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 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索 權。 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數人時,應由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者或預備付款人 參加之。 第 84 條 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 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 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
3F
TING HONG LIN (2020/06/21)

按票據法84I,參加付款人應對1.承兌人、2.被參加付款人(丙)、3.被參加付款人之前手(甲、乙),取得票據權利才是?

為何只有承兌人、甲、乙呢?

請問有先進能為我解答嗎?

4F
黃品慈 (2021/07/20)

回3F

84條2項: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故丁免除債務

又依80條1項:免除最多債務者有優先權。本題A有優先權,因其能免除丙 、丁之債務

惟最終為B參加付款,依80條2項,對丙喪失追索權

(上述為個人意見不一定正確,歡迎指教)

32甲為匯票發票人,乙、丙、丁則先後依序簽名背書於匯票上,而此匯票業已經過付款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