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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司法院大法官認為 10 年之 限制規定仍屬合憲之理由,下列何者不屬之?
(A)因公務人員經國家任用後發生忠誠義務,其職務之行使,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
(B)此係考量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所為之合理差別對待
(C)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能普遍去除長官對其所行使公權力資格之疑慮
(D)鑒於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為維護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限制之目的應屬合理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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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ert 幼兒園下 (2017/07/20)
釋字618: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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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l3xk4 小四下 (2018/04/14)

釋字第 618 號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其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二0五號解釋理由書足資參照。且其基於合理之區別對待而以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所為之限制,亦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比例原則之要求。中華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制定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改列為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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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