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於晚間 9 點在某橋的人行道徘徊,巡邏的警察上前盤查,要求甲出示身分證或其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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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有律再拼司法官 高二上 (2023/06/24)
釋字第535號解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
某甲於晚間 9 點在某橋的人行道徘徊,巡邏的警察上前盤查,要求甲出示身分證或其他..-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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