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扣部分已領取之醫療給付是行政契約?
首先ABC為行政處分是顯而易見的,合先敘明
再者,D選項我實在看不出來跟釋字533有什麼直接關聯(所以要標註釋字533的話請拜託也註記一下有直接關聯的內容不然會找到眼睛脫窗,應該是我的問題,還請各位大大指明,感恩)
回歸正題
就實際判斷上,該行政契約是雙務契約
意即"機關"與"特約健保機構"會有對等的給付
那今天"特約機構"溢領了醫療給付,"機關"理所當然就要追扣回來(即D選項所述之情況),才符合契約的內容
所以我認為這不算是機關因健保法所為之行政處分,而只是該行政契約裡面的對等給付範疇而已
以上我的見解供參
〈淺淺補充〉(A)〈最新見解〉111年憲判字11號:公立大學對所屬教師之不續聘措施,其性質係公立大學單純立於聘約當事人地位所為之契約上意思表示,而公立大學就未維持其對教師所為不續聘措施之申訴決定,依法得提起再申訴,係因再申訴乃於大學自治之內部機制無法解決其內部爭議,始由中央主管機關裁決雙方爭議之特別紛爭解決機制。→不續聘已非行政處分性質,而為公法上之意思表示
22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何項行政行為係屬基於行政契約之行為? (A)國立大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