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法主體,是指依照國際公法(指國際公約、條約、和約等各種國際法律文件之總稱)得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主體,在國際組織大量出現以前僅國家可作為國際公法主體,但隨著國際交流日漸頻繁,政府間國際組織大量出現(特別是一些超主權組織的出現),國際組織及民族解放組織也逐漸被承認具有國際公法主體之地位,甚至在某些狀況下,也承認個人作為國際公法之中的主體。
-->並非要聯合國會員國才是國際法上主體
目前可為國際法上主體者:
1. 國家
2. 國際組織
參考資料:維基百科
45國際法主體所應具備之條件不包括以下那一項? (A)可與國際法體系下其他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