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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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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國際法院在 1955 年的諾特朋案(Nottebohm case)的判決主旨認為:
(A)國家對於兼有他國國籍之本國人民,不得對該第二國實施外交上的保護
(B)無國籍人的待遇不得低於一般外國人在同樣情況下所享有的待遇
(C)對一間公司的外交保護,只能由該公司的本籍國行使,除非公司已不存在或其本籍國沒有能力行 使這項權利
(D)因歸化取得國籍之外國人,若與歸化國之間欠缺真實聯繫,第三國無義務承認此種歸化之效力
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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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2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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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Jason Kuo
(2016/07/30)
國際法院於1955年「諾特朋案」之判決理由中表示,有效國籍原則係立基於真實聯繫關係,亦即法院必須判斷雙重國籍人與其國籍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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