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41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
甲得直接向乙請求給付價金
11甲將其所有 A 畫交由乙代為出售,乙以自己名義將 A 畫出賣並交付給丙,下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