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民258III) (B)契約解除不問是法定解除權,或是約定解除權,其效果均適用民法第 259 條回復原狀之規定(民259) (C)約定解除權是當事人約定保留解除契約之權利,不當然發生解除契約之效力,有解除權之當事人 尚須行使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始生解除之效力:屬單獨行為 (D)合意解除是由當事人另訂契約以消滅原來有效之契約,於當事人合意時即生契約解除之效力,其 效果不適用民法第 259 條之規定回復原狀:屬契約行為
實務見解
59 年台上字第 4297 號
契約之解除,出於雙方當事人之合意時,無論有無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除經約定應依民法關於契約解除之規定外,並不當然適用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倘契約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履行者,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其利益。
(D)合意解除是由當事人另訂契約以消滅原來有效之契約,於當事人合意時即生契約解除之效力(到這裡都對),其效果適用民法第259條之規定回復原狀(性質為法定效果).---因是新定另一契約行為,屬當事人約定(非法定)效果!
16下列關於契約解除之敘述,何者錯誤? (A)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