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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70 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2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B)繼承之拋棄,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C)繼承權一部之拋棄符合社會民間之需要,應為法之所許
(D)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拋棄其繼承權,嗣後再為繼承權之拋棄,不生效力
(E)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之拋棄,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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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最佳解!
kchgfofx (2019/07/15)
(A) 民法第1174條第2項:2個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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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TING HONG LIN (2020/06/19)

請問有D選項的詳解嗎?

繼承人逾法定期間未辦理拋棄繼承,嗣後辦理拋棄繼承的效力為何?

5F
祝各位考生上岸 大一上 (2021/09/07)

D選項:

最高法院 88 年台上字第 1216 號民事判決

惟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八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故各繼承人於分割遺產前均為公同共有人,並無應有部分之可言。又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權利比例或各享有若干應有部分。查被上訴人係主張,附表一所示之土地,為其被繼承人謝深潭之遺產,上訴人持被上訴人繼承權拋棄證書辦理繼承登記完竣,其未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對附表一所示土地有所有權;縱使曾於繼承後拋棄公同共有之權利,亦因未依物權法則完成所有權之登記後再處分,其拋棄不生效力,均不因而喪失其公同共有權,其得行使所有權回復請求權,請求上訴人移轉登記返還其附表一所示土地中『屬於其應繼分』之『持分』所有權。

70下列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