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誰可以白話一點,謝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甲對丙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甲對丙之債權先於乙對甲之債權到期),質權人(乙)得請求債務人(丙;題目一開始有提到:甲以其對丙之債權設定權利質權予乙,由此可得甲為債權人,丙為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以上是個人對此法條之見解,有任何問題還請告知,謝謝:-)
44.甲向乙借款一筆,並以其對丙之債權設定權利質權予乙,若丙對甲之債權先於乙對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