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 第 202 條
第 202 條
地下建築物供地下使用單元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 1000 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供地下通道使用,其總樓地板面積在 1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 1500 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且每一區劃內,應設有地下 通道直通樓梯。
20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 章「地下建築物」之規定,供地下使用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