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規定,立法院通過某法律,但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經由法
定程序後再送回立法院審議的制度,叫做:
(A)覆議
(B)復議
(C)核可
(D)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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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5), B(93), C(12), D(30), E(0) #1505162
統計: A(1335), B(93), C(12), D(30), E(0) #1505162
詳解 (共 3 筆)
#2491811
行政機關對於議會已經決議之事項,請求議會再一次重新審議,謂之「覆議」。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議決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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