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61
第 61 條
私人或團★★★★★★★★、★ (★...
第六十一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十公頃以上,並應附具下列計畫書件:
一、土地面積及其權利證明文件。
二、細部計畫及其圖說。
三、公共設施計畫。
四、建築物配置圖。
五、工程進度及竣工期限。
六、財務計畫。
七、建設完成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處理計畫。
38 私人或團體經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