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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2 下列何種建築物之部分變更,不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A)停車空間之機車位
(B)建築物外牆
(C)分間牆
(D)緊急照明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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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b222 幼兒園下 (2019/04/18)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 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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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回回 高三下 (2021/11/12)

第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等之變更。

二、防火區劃範圍、構造或設備之調整或變更。

三、防火避難設施:
(一)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數量、步行距離、總寬度、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寬度及高度、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之寬度、樓梯及平臺淨寬等之變更。
(二)走廊構造及寬度之變更。
(三)緊急進口構造、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屋頂避難平臺、防火間隔之變更。

四、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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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下列何種建築物之部分變更,不須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A)停車空間之機車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