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768-1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檢視現行法條第 768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 權。檢視現行法條第 768-1 條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檢視現行法條第 769 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檢視現行法條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4.以所有之意思,幾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