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3. ()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應辦理之事項?
(A)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 練計畫
(B)考核現場安全衛生 績效
(C)對雇主擬訂之職業 安全衛生政策提出 建議
(D)擬訂安全衛生作業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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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1022), C(207), D(897), E(0) #2165118

詳解 (共 1 筆)

#531024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條

委員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雇主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協調、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審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四、審議作業環境監測計畫、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

五、審議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

六、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

七、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

八、審議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

九、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

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十一、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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