贌社(荷蘭語:ť Verpachten van Dorpen)係贌之一種,為台灣荷蘭統治時期開始實行的村社承包製度,將轄下原住民村社的交易權公開招標,商人得標後即可獨佔村社的所有交易。得標的承包商以衣料、鹽、鐵鍋及各種雜物,和原住民交易鹿皮、鹿肉,再轉賣鹿製品以賺取利潤
郊-或作郊商、行郊,另有頂手、九八行等稱呼,為台灣清治時期遍布於台灣各地的商業公會組織,組織成員多為船商或聚居港口的商號
荷蘭時期,承包番社交易的機構是什麼? (A) 社商 (B) 人頭司 (C) 番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