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233條
征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舉辦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事業征收土地,得呈准【行政院】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之。
46 徵收土地應發給之補償費,得以土地債券搭發補償之,但應報經哪個機關 核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