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7 條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916. ()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未滿40歲之勞工,應每幾年實施定期 ..-阿摩線上測驗